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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时间:2016-03-31 来源: 字体显示:

  为做好省残联督查督办工作,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内容 

  督查督办工作紧紧围绕省残联的中心工作进行,重点是督查省委、省政府和省残联党组、理事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和有针对性、有权威性的督促检查,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落实的真实情况,督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省残联党组、理事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到底、落实到位。内容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残联等领导机关重大的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以及临时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二)省人大代表议案、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省政府法制部门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和省有关部门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情况; 

  (四)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做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公文办理过程中需要催办、督办的事项; 

  (六)各地残联和直属单位向省残联请示需要答复办理的重要事项; 

  (七)全年工作要点和每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交办和批示的其他工作事项; 

  (九)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查督办范围 

  (一)省残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二)各市、州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三、督查督办形式 

  (一)一般督办。以当面督促、电话督促、通过省残联OA系统发布督办通知督促落实为主。办公室做好登记和办理情况记录。 

  (二)重点督办。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和省残联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以及有关重点工作,要正式发出督查督办通知,逐一进行督查督办,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对仍未落实的一般督办事项,经省残联领导同意后,也要正式发出督查督办通知。 

   四、督查督办程序 

  (一)确定督查督办事项。 

  1、对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督查督办事项。 

  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进行立项登记,进行一般督办或发出重点督办通知,并列明事项内容、完成期限、责任部门等,在所需完成时限前,由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形成督查督办通知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对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督查督办事项。 

  按照工作内容,由各相关业务部室提出,经主管理事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形成督查督办通知,下发有关市、州和县(市、区)残联。 

  3、综合性督查督办事项。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省残联领导批准指定部门和单位开展督查。紧急督查事项,要加“急件”或“特急”字样。 

  4、回访督查督办事项。 

  主要是对中国残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省残联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二)承办督查事项。有关部室、直属单位和各地残联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均应及时向省残联办公室反馈结果。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三)审核督查结果。办公室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对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的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结果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要查明原因并催报。有关业务部室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区)残联业务工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结果进行审核。 

  (四)形成督查报告。涉及重大的工作事项,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室要形成专题材料,及时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会领导。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 

  (五)立卷归档。省残联机关各部室收发、承办的文件及督查件,均应报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收发和办结的督查件,要按照公文管理的规定按期立卷归档或销毁。 

  五、督查督办工作时限 

  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迟。 

  (一)对有具体时限要求或经领导批示办结时间的公文和工作事项,要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对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时限。 

  (二)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并开展必要的明察暗访。 

  (三)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或暂时不能如期办结的事项,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地残联要及时向省残联办公室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事先应当向省残联主管理事长请示报告。 

  (四)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办公室提出的时间安排意见或省残联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 

   六、督查督办责任 

  (一)实施“抓落实一把手工程”。省残联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地残联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督查督办事项负直接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对影响工作落实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要亲自协调,推动解决。省残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有关部室和直属单位要着眼于增强督促检查工作全局性和系统性的需要,发挥部门或单位工作优势,认真处理好日常工作,及时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并主动与省残联办公室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对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的督查督办事项,及时提出意见,以便统筹安排落实。 

  (三)各地残联既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本地残疾人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又要全力支持、紧密配合省残联开展的有关督查督办工作,接受上级残联的工作指导。 

  (四)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五)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办公室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把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对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区残联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与扣分项目直接挂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致未及时完成的,给予考核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吉林省残联信息中心[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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