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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7-22 来源: 字体显示:

  为全面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进一步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减轻家庭成员负担,20166月,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辅助性就业及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了界定,强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18年有条件的县(市)要建有一所示范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意见》明确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用地方面,提出,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资金方面,要求,要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给予资金扶持。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劳动收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不予计算。在税费优惠方面,规定,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辅助性就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其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5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50%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在金融方面,指出,要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给予利率优惠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或奖励。 

  《意见》强调,要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政府优先采购。辅助性就业机构自主组织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当地人社部门或残联的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为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有序发展,《意见》还确定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责任编辑:省残联_教育就业部[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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