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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政府出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时间:2015-07-06 来源: 字体显示:

  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要求,辽源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辽府发〔2015〕10号)。

  本办法适用于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临时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其中“其他困难家庭”指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生或择校生)导致生活陷入困难且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或单亲的低收入家庭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将优先得到临时救助。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急难救助发放5—6个月低保金;支出型困难家庭发放4—5个月低保金;困境型低保家庭发放2—3个月低保金;其他困难家庭发放不超过500元救助金。

  《办法》的制定,给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和个人带来福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将得到妥善救助。

责任编辑:省残联_教育就业部[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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