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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不安排的将受到惩罚

时间:2014-11-19 来源: 字体显示:

  从2016年起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等八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招录公务员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在招录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

  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优先安排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各单位在招聘残疾人时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

  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

  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两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用人单位,每满1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两年。以上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从2016年起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责任编辑:省残联_教育就业部[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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