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五部门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
时间:2014-01-09 来源: 字体显示:大中小
“办法”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持有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二级以上)无业残疾人可申请托养服务。
“办法”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必须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要求,对居家安养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机构集中托养服务的概念、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补贴标准等作了详细说明。
居家安养服务是指以家庭、专业机构等为载体,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安养服务。居家安养服务主要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安养残疾人提供服务。由市残联投入资金,为居家安养残疾人免费安装“电子保姆”。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费补贴以电子券的形式存入服务对象“电子保姆”账户,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20元(包括:年服务费120元,电子服务券600元)。
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是指在街道或社区由残疾人联合会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就地就近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日间照料服务。给予社区日间照料的服务对象每人每天5元的综合补贴,并为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机构集中托养服务是由市、区依法设立或依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集中托养的一种服务形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式托养服务。经市、区(县、市)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服务费补贴。具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800-1000元护理服务费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0-1200元护理服务费补贴。
“办法”还对申请、审批及退出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