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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时间:2013-05-26 来源: 字体显示: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省残联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了一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确定了一批扶残助残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救助服务。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经济原因,残疾人普遍面临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现实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九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0910号)精神,成立吉林省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协调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延伸。针对各类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维护切实利益的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足额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共同建立17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各级残联要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定期接待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需要帮助的涉案残疾人实施法律救助。 

  四、检查评估 

  (一)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 

责任编辑:省残联_维权部[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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