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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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5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吉林省残疾人文联)是联系全省广大残疾人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由全省性的残疾人文学艺术家协会、市(州)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研究的残疾人专家、学者和从事残疾人文学艺术工作的艺术家、文化产业的工作者及残疾人文学艺术爱好者组成的民间文学艺术团体,是吉林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学艺术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残疾人的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积极发展具有吉林省特色的地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对各残疾人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接受中国残疾人文联指导,接受吉林省残联的领导和吉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依据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促进文学艺术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书刊出版、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残疾人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组织团体会员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吉林省残疾人文化事业。通过各残疾人文艺团体会员,积极促进残疾人作家、艺术家和全省文艺工作者的团结,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扩大联系和增进友谊,促进全省残疾人文艺界的团结进步。
第六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引导残疾人文学艺术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学艺术人才。
第七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积极反映残疾人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和各残疾人团体会员,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相关活动,兴办为残疾人文艺服务的产业。
第九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依法开展文学艺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吉林省残疾人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实行会员制。全省性的残疾人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州)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动成为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团体会员。省内其它残疾人文学艺术团体、协会、学会和个人,提出申请并经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讨论批准,可成为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章程,执行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的决议,负责完成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推选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的活动及对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并可讨论批准残疾人文联理事会理事的任免。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全体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入会会员须提交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并报主席团备案。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分别由各残疾人团体会员按规定条件及名额进行推选及省残疾人文联特邀产生。
第十六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全体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推选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候选人选由各残疾人文艺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候选人。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主席团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讨论通过。秘书处协助主席团主持吉林省残疾人文联日常工作。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吉林省残疾人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三)修改、审定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决定应由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理事会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设荣誉主席,由省残疾人文联理事会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是依法设立的文艺团体,其经费主要由省残联拨款。辅之以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会址设在吉林省残联宣传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
Jilin Provincial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JLDP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吉林省残疾人文联。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残疾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