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2-28 来源: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吉残联发[2015]5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残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局: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国务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两项补贴制度是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会愈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切实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将残疾人证审批权下放至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12月底前要组织专人进行认真自查,尤其是残疾人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一调查核实,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健全防范制度措施。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监管指导,对所辖县(市、区)发证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对自查整治不力的,要督导限期改正。
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残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吉残联发[2009]80号),对在残疾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情节较轻、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提醒、告诫、谈话、诫勉等方式,促其限期改正。
(三)对违反纪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残疾人群众利益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要及时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假证”、“人情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要切实加强对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的管理。县(市、区)残联变更定点医院时必须经同级卫生计生局同意,分别报省、市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备案。新确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从事各类别残疾评定的医生要求具有5年以上相关临床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医师职称。
(三)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办证档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对于残疾人因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附件:省残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吉残联发[2009]80号)
365滚球网址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残联、卫生局,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履行职责,防止工作过错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前段核发残疾人证工作实际,省残联、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滚球网址 吉林省卫生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吉林省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参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批、评定、发放、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相对人、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在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限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追究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办理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2、资料不齐而给予核准、审批、评定的;
3、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4、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5、在审批表上作假或越权签字;
6、法律、法规和政策虽无明文规定,但工作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
7、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给所在单位造成声誉和形象损害的;
8、在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
二、责任追究
1、不当行为是由数个工作环节过错造成的,由各工作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情节、性质的轻重,给予处分;
3、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5、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其他经行政监察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三、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
属于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属于医疗机构评残鉴定的工作人员由辖区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