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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02-06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和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有效实施,更好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推动残疾人健康脱贫和小康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残疾人健康脱贫、精准康复的关键一环。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有利于各级、各类康复资源的统筹使用,有利于区域化康复服务网络的形成,有利于机构康复、支持性服务、信息服务等多种康复途径的有效连接,有利于病伤残者在不同阶段得到不同层次的及时、系统、连续的精准康复服务,对于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和健康脱贫目标的实现,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大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通过实施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吉林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助行圆梦”行动等工程,推进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迅猛发展:康复服务载体得到极大发展,基层康复工作者队伍得到加强,多种新型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康复基础工作更加规范,残疾人康复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特别是地处偏远的贫困残疾人或功能障碍者得到了基本康复服务。但是,与残障者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相比,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还不尽完善: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基层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高质量、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基层康复机构和技术人才队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和质量,这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重视重点人群健康,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以及省政府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残障者康复权利的民生工程,更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包含残疾人在内的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残疾人康复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围绕促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按照以人为本、资源共享、统筹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打造残联、卫计、中医药局等各部门有效衔接的康复管理平台,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职责明确的各级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康复机构和技术队伍,形成残疾人康复融合发展新格局,更好的满足城乡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残疾人服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组建服务网络

  ——20176月,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示范县(市、区)依托县医院、县中医院的康复科,建立1所以上(含1所)残疾人康复中心,与本地已有残联所属残疾人康复机构实现双向转诊。其它县(市、区)于2017年底实现上述目标。

  ——2017年底,省级支持各县(市、区)建设有1个县级、1个乡级、1个村级康复服务示范机构,引领带动区域康复机构发展。

  ——2018年底,各市、县级支持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建立残疾人康复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室,对已建成的村残疾人康复室进行功能完善。

  3、建立工作队伍

  ——2016年底,各县(市、区)指定村医任各社区(村)康复指导员,在每个社区(村)组建由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康复指导员组成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需求的初次评估和转介等康复服务。

  4、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16年底,长春、延边、通化、松原4个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城市人口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017年底,全省各市州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贫困残疾人达到100%

  ——2018年底,力争全省各市州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签约覆盖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促进康复服务规范化管理

  省残联、省卫计委依照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康复需求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及服务规范指南,制定《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站建设基本标准》、《社区康复指导员工作规范》,明确各级康复机构职责、功能、人员配置、建设标准等,明确各级康复技术人员职责。其中,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医院负责为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残障者提供诊疗服务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残疾或病情较平稳的残障者,根据评估或上级医疗康复机构制定的康复方案,提供长期、持续性的康复服务。驻县、乡两级康复机构康复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眼科技术人员、假肢矫形器技师,村级康复技术人员主要为社区康复指导员。

  (二)加强机构建设,构建联动互补的服务网络

  组织实施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扶持各县(市、区)建设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站、村康复室,实现每个县(市、区)均有1个县级、1个乡级、1个村级康复服务示范机构,引领带动区域康复机构发展。落实好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诊断和康复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康复,到2020年,除残疾儿童康复、人工耳蜗、假肢项目外,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不出县。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康复人才支撑作用

  健全康复技术队伍,按照机构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2017年底前要确保按最低配置标准完成定岗、定责和人员配备。要把村医承担社区康复指导员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在人口较多或居住较分散的行政村,可根据需要增配社区康复指导员。在未配置村卫生室的村,由村所在乡镇卫生院派驻、巡诊或相邻村社区康复指导员负责开展工作。

  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残疾人康复全科医生等专业康复人员的培养,定期组织省级培训。各级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下培训和指导,采取集中授课、讲师团巡讲、例会培训等多种方式,定期、层层开展培训。建立县级康复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帮扶机制,指导各级康复技术人员通过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等形式,对基层机构进行残疾人康复业务指导,缩小服务和技术的差距,保证残障者转诊后得到连贯性的医疗与服务。

  严格认证康复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各级康复技术人员要在完成卫计部门关于从事医疗工作的相关资质、培训、注册的基础上,按照残疾人康复的特殊需求,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和学分登记制度,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创新康复模式,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依托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为残疾人提供入户需求评估、转介咨询、康复指导、知识培训、心理疏导及简单辅助器具服务,并填写精准康复服务卡,建立服务档案。将残疾人列为基层签约医生服务重点人群,对签约残疾人自付费部分给予补贴,每年至少为签约残疾人提供4次面对面服务,内容包括康复咨询和指导、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慢病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对残疾人康复、保健、残疾预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残疾人康复中心(室、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的资源共享、融合发展。加强残疾预防,将处于急性康复期的患者及功能障碍者列为致残重点人群,纳入康复服务和预防保障服务范围,及早介入康复治疗,提供防残知识普及与宣传等预防保健服务,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依托残疾人基本状况与需求调查动态更新数据库、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有关残疾人、致残风险监测等数据信息共享,推动残疾报告制度的建立。

  (五)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占有一定分值。县(市、区)残联、卫计、中医药部门还要2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康复专项考核,包括机构及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情况,作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定、各类康复技术人员工资发放额度,以及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各地要综合考虑各级康复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制定和落实康复技术人员补贴政策,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保障合理收入。省级在乡村医生既有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社区康复指导员专项补助,保障社区康复指导员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

  (六)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支持,推动运动疗法等23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市医保支付范围,减轻残疾人康复的经济负担,保障医疗机构收益。明确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使更多人群享受到免费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功能评估、辅助器具、双向转诊等康复服务。认真落实好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研究将急需康复的功能障碍者纳入救助范围等等,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列为政府民生实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之中。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大投入力度

  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康复项目的支持,建立康复服务资金持续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省、市、县残联、卫计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好国家、省级机构建设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确保康复服务资金投入,支持康复机构改建、扩建、合建、设备购置和残疾人居家康复器材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组织开展本地康复服务项目。

  (三)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对实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康复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突出典型引路作用,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四)加强督导检查

  省残联、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制定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要将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列为各级政府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评估内容,由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责任编辑:吉林省残联信息中心[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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